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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埔鹽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98年5 月18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上開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址之聲請狀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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