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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80號
原 告 鄭宇博
蘇美智
蘇淑娟
莊鈴松
被 告 黃莉惠
上列當事人間社區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書狀非民事起訴狀格式,且未載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及請求之民事法律依據,不合民事起訴應記載要件,起訴程式不備,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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