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調,30,2018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杜偉帆
傅志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杜明夫、杜張春綿間財產買賣損害之民事告訴事件,聲請人即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