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調,528,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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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月華
李潘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李月華之債權人,相對人李月華為被繼承人李俊彥之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相對人李月華惟恐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將其與相對人李潘苗共同繼承之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304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由無償或有償登記於相對人李潘苗名下,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調解等語。

並聲明: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所為之繼承分割登記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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