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調,536,2018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宋柏慶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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