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劉黃秋梅
相 對 人 劉修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劉黃秋梅之債權人,相對人劉黃秋梅竟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劉修德,其等買賣關係是否屬實應受嚴格檢驗,懇請鈞院詳查買賣交易價金交付情況,聲請人代位請求返還登記。
三、經查,查聲請人係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劉黃秋梅為上開調解聲明之請求,然調解主張之事實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之買賣關係,必須以訴訟行為釐清,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