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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蔡弼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又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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