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勞小調,41,2019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小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魯以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奕誠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奕誠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