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橋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燦埜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