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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俊維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張偉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判決書被告欄所載「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為錯誤,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乃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名稱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及本院調取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被告公司之名稱亦同此名(見本院卷第26頁),是就被告公司之名稱,並未有何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須更正。
再者,英屬維京群島商協作雲端科技有限公司,如有臺灣分公司,其法人格本為同一,並不因未加上「臺灣分公司」等字,其二者即為不同之公司,故聲請人聲請更正,難認有據。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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