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小,1008,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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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啟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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