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阿福等人給付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