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小,1029,2019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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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蕭駿宥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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