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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542號
原 告 陳英治
訴訟代理人 陳庭玉
被 告 王憶茹
訴訟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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