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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696號
原 告 賴聖芳
被 告 陳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籍設金門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契約履行地為桃園市及臺南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證據調查與兩造就審地利之方便,自以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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