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妤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程鼎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3日向上訴人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