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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095號
原 告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良維
訴訟代理人 范家灣
訴訟代理人 金良維
被 告 劉瑪琍
被 告 劉曉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北市○○區○○○路○段○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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