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小,2095,201912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095號
原 告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良維

訴訟代理人 范家灣

訴訟代理人 金良維

被 告 劉瑪琍


被 告 劉曉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北市○○區○○○路○段○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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