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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與古田枚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6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於上訴狀內誤載被上訴人之姓名,上訴人應具狀更正被上訴人之姓名、住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被上訴人之姓名、住所,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上訴人姓名、住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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