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4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陳彧
被 告 曾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