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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362號
原 告 黃國旙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楊寶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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