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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8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楊彥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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