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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麗傑開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佳
相 對 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專案委外開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訂金。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專案委外開發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1條第2項約定,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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