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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相 對 人 吳夢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欄第二點第三行、第十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誤將本案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故本案移轉管轄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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