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王蔚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姿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姿瑜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