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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215號
聲 請 人 世界首席設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堂
訴訟代理人 楊世和
相 對 人 林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
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被告有依約給付管理費之責,而原告社區所在為新北市林口區,則其債務履行地即管理費之繳納地即為新北市林口區,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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