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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吳晅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向永豐商業銀行天母分行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人基本資料,因原告拒不向該銀行繳納調件費用,故該銀行未將上開帳戶申辦人基本資料函覆,本院因原告之行為無從查得被告之基本資料,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辦人)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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