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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314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正相對人莊小姐之完整姓名、年籍之相關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未記載相對人莊小姐完整姓名、年籍等相關資料,且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調取本案相關資料,經覆以:「旨案係發生於私人停車內非屬道路範圍,故本分局未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亦未製作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爰無相關處理資料可以提供。」
等內容,故無從知悉相對人莊小姐之相關資料,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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