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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藍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正原因事實、訴之聲明與繕本到院,並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此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及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尚非明確,亦未記載訴之聲明,及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元為計算,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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