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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代 理 人 槐漢傑
相 對 人 林祐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7 公里500 公尺處,該處係位在基隆市七堵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及所附肇事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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