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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504號
原 告 周賫
被 告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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