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小調,991,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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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賴刺倪
相 對 人 DELA CRUZ LORELYN CONTILL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查詢(外勞)明細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原提供之相對人臺北市大同區之地址因郵務機關送達後以查無此人退回,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顯見相對人並未居住本院轄區。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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