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救,14,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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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朱信澐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敏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3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聲請書及准予扶助審查表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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