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又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被 告 張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 元外,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