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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24號
原 告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秀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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