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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葉陳美如(即陳金城之繼承人)
陳室蓁(即陳金城之繼承人)
陳泱廷(即陳金城之繼承人)
陳佳琳(即陳金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因系爭借據約定條款第18條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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