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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鄭林玉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國強、傅思特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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