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1157,2019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重方
被 告 徐菊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21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Yoube 預備金申請書,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約定按年息18.25 %計算利息,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則改依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5年10月10日止尚積欠新台幣(下同)41,174元未給付;
(二)被告另於94年3 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至96年1 月28日止,消費記帳尚餘223,022 元(其中本金為213,734 元)未按期給付。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台新銀行Yoube 預備金申請書暨約定書、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用卡須知、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作業等均影本為證。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87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