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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87號
原 告 蕭趙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國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敏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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