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72號
原 告 鄭凱莉
被 告 鄒桂金
訴訟代理人 陳科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8 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㈡5.關於「綜上,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92,851元(計算式:1,070 元+43,781元+28,000元+20,000元=128,851 元)」記載,應更正為「綜上,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92,851元(計算式:1,070 元+43,781元+28,000元+20,000元=92,85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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