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1317,2019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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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水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蕙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 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1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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