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1467,20191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467號
108年度士救字第51號
抗 告 人 郭益芳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洪文意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移送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