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賴仕桓
陳天翔
被 告 高柏輝
高黃秀娥
高金池
高維敏
高素杏
高美華
高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素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素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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