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1608,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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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林政怡

被 告 郭清賜

被 告 張庭茜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其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並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蘆洲區,又被告郭清賜、張庭茜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8 段2 巷206 弄13號、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件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共同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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