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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40號
原 告 林書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9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三、提出被告已依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2508 號支付命令而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案號,並另具狀聲請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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