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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張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佑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2萬5,47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
反訴部分為17萬5,64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元,合計4,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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