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1696,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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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696號
原 告 謝孟穎
被 告 許家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以繳車貸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分別於民國106 年5 月7 日以現金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06 年5 月31日交付現金2 萬元及匯款3 萬元,原告有於106 年9 月18日向被告催討,然被告仍未清償,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對話記錄截圖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55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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