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1715,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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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715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黃春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惠英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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