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8,士簡,202,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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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02號
原 告 王麗屏
被 告 吳瑞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5,54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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