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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48
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永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妙觀間社區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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