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許美足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萬7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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